实务分享 | 境外人士境内银行存款无争议涉外继承办案经验总结
近期,黄宇璐律师参与办理的涉台湾地区、美国,境外人士境内银行存款继承案件即将顺利告捷。黄宇璐律师接受继承人的委托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由公证处确定为遗产管理人后,申请存款所在银行办理存款继承、购汇、转移、销户等事宜。
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本身并不复杂,但是涉及外国法律的适用和查明,有赖于律师的涉外法律知识和经验。此外,此类案件需要律师和公证机构、银行存款所在银行紧密沟通、合作,齐心助力客户完成所托之事。
接下来,我将办案流程和经验总结归纳如下,供各位参考:
第一步、确定法律适用
(一)夫妻财产法律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被继承人与配偶之间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此判断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明确遗产范围。
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按以下顺序适用法律:
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继承法律关系
其次需要明确被继承人是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还是按照法定继承,以此确定继承法律适用。法定继承按以下顺序适用法律: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
遗嘱继承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确定法律适用后,下一步要进行外国法律的查明。
本案系公证机构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
1、美国某州法律确认继承法律关系,主要查明: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放弃继承的规定和放弃继承后遗产的处理。
2、台湾地区法律确认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查明:夫妻财产制、婚前与婚后财产归属。
第三步、境外资料(含委托书)的公证、认证
(一)草拟委托书
继承人均系境外人士在境外,不便来内地办理存款继承手续,故只能委托内地律师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书是公证处、存款所在银行及有关部门认可我们作为代理人身份证明,我们在草拟委托书时慎之又慎,和公证机构、银行再三沟通确认细节。将可能需要受托人办理的事项逐一列入委托事项,防止未来办事受到有关部门的挑战。
根据银行的特别要求,明确了收款人及收款银行账户。
(二)收集公证所需材料
4、被继承人财产凭证。
(图为上海公证业协会核对海基会转递的台湾公证文书后的证明)
第四步、办理继承公证&出具遗产管理人证书
(一)办理继承公证
在查明外国法律,收到境外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后,我们代表继承人向临港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存款继承公证书。
本案中的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双方之间没有争议。根据查明的法律,我们建议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而不是一方放弃继承。
(二)遗产管理人证书
第五步、申请银行存款继承&购汇转移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凭继承公证书申请银行办理存款支付就够了?各家银行有自家的规矩,尤其遇到本案这样复杂的情况,实操经验不那么丰富的小银行会花费很多沟通成本。
银行内部需要审核境内外的资料,受托人不得不应付银行提出的各种要求和提供银行需要的文件。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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